【發布單位】商務部 財政部
【發布文號】商財發〔2007〕121號
【發布日期】2007-04-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加快建設“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健全農村市場體系,商務部、財政部決定繼續對2007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予以資金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商務部關于做好2007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7〕32號)要求,已在商務部備案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承辦企業,經批準在縣級(內蒙古、西藏、甘肅、青海、新疆、寧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地級市、地區、師,下同)及縣以下農村地區建設和改造流通網絡、發展新型流通業態的建設項目,可享受資金支持,包括建設區域性配送中心以及開辦農家店,資金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
二、資金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貼息:對承辦企業建設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機構中長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予以1年貸款利息補助。東部地區企業貼息率不超過4%,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企業貼息率不超過5%。
(二)農家店資金補助:對承辦企業在東部地區建設的每個農家店補助4000元,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6000元。以上資金主要用于農家店貨架、電腦、裝修、牌匾及配送車輛等硬件設施和農家店店長培訓等方面投入。
三、申請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承辦企業在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農家店建設、改造項目,優先安排在尚未建立農家店的鄉鎮或行政村建設項目;
(二)承辦企業依法注冊,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坑農害農的記錄,并與所在地地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簽訂了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保證書;
(三)配送中心的建設、改造項目貸款,經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農村信用合作社批準同意,承辦企業與上述金融機構已簽訂中長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合同;
(四)日用消費品農家店、農資農家店建設標準分別符合商務部制定的《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范》(SB/T10393—2005)、《〈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范〉國內貿易行業標準第1號修改單》(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39號)、《商務部關于印發〈農資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范〉的通知》(商建發〔2005〕543號)要求,特別是符合農家店商品配送率標準。
四、資金撥付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關于做好2007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7〕32號)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上報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規劃,商務部按照2007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工作目標核準各地建設規劃。財政部按照商務部核準的各地方“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建設規劃,將2007年農家店補貼資金的60%預撥到各省級財政部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包括財務和業務部門,下同)會同當地財政廳(局)(以下統稱地方主管部門)制定本地“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撥付程序,各地制訂的資金撥付程序于2007年5月30日前報商務部(財務司、市場建設司)、財政部(企業司)備案。各省級財政部門在項目未驗收前不得將預撥資金向地縣進行預撥。
(三)地方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建設的農家店組織驗收,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實際完成當年的項目,承辦企業可在申請驗收的同時,提出資金撥付申請。
(四)地方主管部門對承辦企業提交的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應根據實際驗收結果,于2008年1月31日前向商務部、財政部提交資金清算申請,同時提交《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清算表》(附件1)、《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承辦企業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2)、《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承辦企業資金撥付申請表》(附件3)(按照企業順序單獨裝訂成冊)、《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驗收合格項目分地區清單》(附件4)、《2005—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累計驗收合格項目分地區清單》(附件5)、《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驗收合格項目分企業清單》(附件6)。
(五)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各地項目驗收結果,對2007年度項目資金進行清算,補齊不足部分。
各地財政部門收到清算資金后30日內,根據本地制定的資金撥付程序,將驗收合格農家店的補貼資金及配送中心貸款貼息撥付到承辦企業。
(六)承辦企業收到支持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五、承辦企業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承辦企業資金撥付申請表》,并附按屬地化原則填列的本轄區范圍內的具體項目清單;
(二)配送中心建設、改造項目,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配送中心固定資產中長期投資貸款貼息申請專項審計報告,以及企業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借款憑證、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結算清單(復印件,需加蓋企業財務章);
(三)“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店和配送中心驗收申請表;
(四)地方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六、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特別是財務和業務部門要加強溝通,通力合作,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的財務和業務管理;要積極配合當地財政部門,定期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的執行和資金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項目順利進行、資金及時到位和定向使用。
七、要嚴肅財經紀律,嚴禁任何單位騙取、挪用或截留“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資金。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資金,核減直至取消所在地年度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涉嫌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各地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如有問題,及時向商務部(財務司、市場建設司)、財政部(企業司)反映。
附件:1.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清算表
2.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承辦企業資金申請匯總表
3.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承辦企業資金撥付申請表
4.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驗收合格項目分地區清單
5.2005—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累計驗收合格項目分地區清單
6.2007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驗收合格項目分企業清單
商務部 財政部
二○○七年四月九日